“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層及以上的多業主無電梯住宅,可申請加建電梯。”歷時3年多、曾三次公開征求意見的《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近日由廣州市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并將于7月1日起施行。
《辦法》依據物權法第76條
對于“多少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才算有效?”《辦法》中一直備受爭議的“兩個三分之二”規定保持不變,即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對于低樓層業主所堅持的“全部同意”原則,《辦法》未予采納。而且只有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層及以上的多業主無電梯住宅,方可申請加建電梯。
昨天,廣州法制辦舉行的說明會上,相關負責人表示,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是基于住宅專有權這一特殊關系所產生的,各業主之間沒有直接合同和特定人身關系;而普通的“共有”關系,則因共有人之間共同關系的存在、消失而變化,如聯營、合伙等情況。因此,該《辦法》適用于《物權法》第76條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改建所作的表述,保持當初的兩個2/3“雙同意”規定不變。
該條文還補充,“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比如電梯經過某業主陽臺,則必須征得該業主的同意。
明確5種籌集資金方式
對于舊樓加裝電梯,還有兩個“老大難”,就是對低樓層業主的補償、建設資金來源。(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網)
對此,該《辦法》明確,要求增設電梯的業主要與不同意增設電梯業主展開協商,并規定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以書面協議形式達成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籌集方案、電梯維護保養方式及其保養維修費用分擔方案、協商和補償資金籌集預案。
廣州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所指的補償方案,是申報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如果同意的業主與反對的業主無法達成共識,則應進行調解,或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尋求解決。
此外,對于加建電梯所需資金來源,《辦法》明確了5種籌集方式: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屬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請使用單位住房維修基金;可以申請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專項維修資金;原產權單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包括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出資;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當初曾有政協委員和業主提出的“政府出資”建議,未被《辦法》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