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近日由廣州市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并將于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但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同意。
4層及以上才可增設電梯
本辦法所稱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報批手續或權屬證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層及4層以上的多業主無電梯住宅。這意味著只有4層及4層以上的多業主無電梯樓才可以增設電梯。
此前,在征求意見時,對于需要多少業主同意才可以增設電梯一直備受爭議,而正式印發實施的《辦法》指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和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業主的意見,并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但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房改房可申請使用單位住房維修金安裝
《辦法》明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要的資金,可以按照以下5種方式籌集:(一)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協商確定;(二)屬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請使用單位住房維修基金;(三)可以申請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專項維修資金;(四)原產權單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包括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出資;(五)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但申請使用單位住房維修基金的需要向廣州住房保障辦提交相關資料,住房保障辦對其進行審核后方可。
個人或單位均可提出申請增設電梯
《辦法》指出,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業主人數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名業主作為代表;業主也可以委托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等提出增設電梯申請;擬增設電梯的住宅屬于房改房的,業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單位提出申請;原房改售房單位已經關閉、破產、撤銷,其住房維修基金已轉歸其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辦法》明確指出,對業主提出的增設電梯影響通風、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設計問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時,應當進行現場勘察;建筑設計違反國家有關住宅設計規范中通風、采光、通行的相關技術標準與規范的,除申請人已與相關受影響業主達成協議外,應當要求申請人再次征求受影響業主的意見或者修改建筑設計方案。
此外,《辦法》還指出,電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到區、縣級市質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