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居民對于深夜電梯運行的聲音肯定不陌生。而新津居民劉乙霖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由于住宅兩間臥室和電梯井共用一堵墻,一旦深夜電梯運行,人都會被驚醒。
幾番交涉無效,劉乙霖一紙訴狀將小區開發商成都市順罡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罡置業)推上被告席。日前,新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要求順罡置業必須在判決生效30日內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噪音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若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降噪措施,需按100元/天這一標準,給予業主相應補償。整個補償將一直持續至降噪達標之日為止。
業主
電梯運行影響睡眠
自掏腰包找來鑒定機構
2011年6月,劉乙霖和順罡置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順罡置業在新津縣開發的一品水軒1幢1單元復式房一套。裝修過程中,劉乙霖發現復式房共有兩間臥室和電梯井共用一堵墻。特別是上面的臥室,和電梯機房僅一墻之隔。電梯一旦運行,臥室內就能清晰地聽到轟隆隆的聲響。
為解決這一問題,裝修時,劉乙霖特意在與電梯井相鄰的整面墻上,鋪設了一層約15厘米厚的隔音層。鋪設完成后,劉乙霖發現,效果有限。為此,劉乙霖咨詢了專家。專家表示,電梯運行過程中發出的噪音屬低頻噪音,這和一般的高頻噪音不同,“高頻噪音隨距離或遭遇障礙物就能迅速衰退,而低頻噪音則能輕易穿越障礙物直入人耳。對于低頻噪音,隔音層沒有什么效果。”
劉乙霖的母親,70多歲的梅芳英老人更是表示,到了夜間,四周寂靜時,電梯運行的聲音更大,“夜間電梯運行,人就會被吵醒,一整夜一整夜地睡不好覺。無奈之下,這兩間臥室現在都只能空置。”
從發現問題之日起,劉乙霖即開始不斷和開發商交涉,要求開發商盡快解決噪音問題。多番交涉無效后,劉乙霖一紙訴狀將小區開發商順罡置業推上被告席。訴訟請求中,劉乙霖提出開發企業務必采取相應降噪措施,以使噪音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若逾期不整改,則需按200元/日標準給付賠償金等要求。
在起訴開發商前,劉乙霖還自己掏腰包,花費3000元,請中測測試科技有限公司對這兩間臥室的室內噪音進行了現場測試。根據該測試報告,電梯停運時,樓上臥室白天噪音為33.4分貝,夜間為34.4分貝;樓下臥室白天噪音為31.3分貝,夜間為24.8分貝。而電梯運行時,樓上臥室白天噪音變為44.1分貝,夜間變為43.7分貝;樓下臥室,這兩個數據分別為40.7分貝、39.5分貝。這一數據超過住建部《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2010相關標準。
開發商
住宅合格電梯合格
不認可原告單方作出測試
對于劉乙霖訴訟請求,順罡置業辯稱,公司開發的房屋早已通過竣工驗收,同時,小區所使用電梯也是合格產品,安裝完畢后還取得了監督檢驗報告,不存在質量問題。由于受地理環境影響,只能將電梯安裝在原告所購買的房屋其中一間臥室的隔壁,但在設計時已充分考慮了該實際問題,對緊鄰電梯的臥室采取了雙墻設計,并在雙墻中添加了隔音、減震材質,進行隔音減震。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同時,順罡置業不認可劉乙霖單方作出的測試。此后,法院又委托四川特種設備司法鑒定中心對噪音是否超標進行了鑒定。經鑒定測試,電梯運行時,案涉樓上房屋晝間噪音范圍在44.5~47.0分貝之間,夜間噪音范圍在44.4~45.9分貝之間;樓下房間晝間噪音范圍為44.1~44.6分貝之間,夜間噪音范圍為41.7~43.0分貝之間。
法院
勒令開發商進行整改
降噪不成需補償100元/天
庭審中,有關噪音的新舊標準,也成為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最終,雙方均確認以《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作為本案噪音排放是否超標的依據。根據這一標準,爭議房屋白天噪音不能超過45分貝,夜間噪音則不能超過35分貝。
據此,新津法院認為,作為開發商的順罡置業怠于履行法定義務,導致電梯運行帶來噪音污染,違反國家有關噪音規定,影響了原告正常生活,侵害原告權益,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新津法院判決,順罡置業必須在判決生效30日內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噪音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若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降噪措施,需按100元/天這一標準,給予業主相應補償。整個補償將一直持續至降噪達標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