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刷爆朋友圈的電梯“吃人”事件讓人有余悸。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通報, 2015年1-7月內,全國共發生電梯事故30起,造成27人死亡、11人受傷。
在公布的電梯事故調查結論中,“制造缺陷”、“超齡服役”、“維保流于形式”等原因往往是電梯事故的表面原因,相比較這些能夠輕易發現的問題,或許肩負監管責任的監管部門存在的問題同樣值得追問。
案情回放
2015年7月26日,湖北某百貨公司手扶電梯發生事故,一名提舉著幼兒的女子因電梯與樓面鏈接的迎賓踏板松動,被卷入電梯內。女子在遇險的一剎那,雙手奮力向前,將幼小的兒子托出,旁人救下了孩子,而她自己卻在短短的8秒內被電梯吞沒。年僅30歲的媽媽不幸遇難。
日前,當地檢察機關依法對涉事地質監局一科長朱某、科員劉某在該電梯事故中玩忽職守致1人死亡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檢察官說法
細細分析,在這起電梯“吃人”事故中,負有監管職責的質監局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的行為。
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履行職責, 就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
檢察官:非也非也,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97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問:啥是玩忽職守罪?
檢察官: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我國《刑法》第397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質監部門工作人員有哪些工作職責?
檢察官: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質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電梯生產單位、維護保養單位、使用管理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依法查處電梯安裝、維保、使用、檢驗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相關作業人員的考核與評價;負責受理電梯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和調查、處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電梯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問:質監部門不作為
就會被檢察機關立案嗎?
檢察官:據媒體披露,事故主要原因為涉事電梯生產商生產的該類型產品涉及的蓋板結構設計不合理,容易導致松動和翹起,安全防護措施考慮不足。次要原因為湖北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質量體系運行不夠規范,維保記錄填寫不全,未填寫電梯基本情況和技術參數,有5次記錄未經涉事百貨集團有限公司人員簽字確認。而上述兩個原因都屬于質監部門監管的范疇,只要監管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及時發現電梯生產、安裝、運行過程中任何環節出現的問題并采取整改措施,就足以避免這起悲劇的發生。也就是說質監部門的不作為行為與造成死亡事故的后果之間存在必然聯系,二者間已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會被檢察機關立案的。
問:瀆職犯罪的危害有多大?
檢察官:是啊。據統計,瀆職侵權犯罪所造成的平均損失是貪污犯罪的17倍。我們常講天災人禍,而一些天災事故背后往往就存在人禍,這種人禍也往往就是瀆職犯罪。所以,雖然某種意義上我們說瀆職犯罪是一種“不落腰包的腐敗”。但這種腐敗危害性特別嚴重,“一不小心”或“一時疏忽”,往往會給國家造成百萬、千萬甚至上億資產的損失,甚至造成政府公信力危機以及大量資源的流失,最終影響到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等領域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切不可等閑視之。